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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的秘密

田晓明
2005-09-20 18:1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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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0日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许多人来说是陌生的,它给我们能带来什么?笔者通过对它的阅读发现了这里的一些秘密。

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以后,这个公积金能给职工带来什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可以给职工带来一定的福利。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这本来是一件好,可是如果公积金里账户的资金来自于全社会,那么设立住房公积金就不是一件好事了;因为失去利益的人享受不到福利。公积金里账户的资金来自于个人和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和单位都要交纳公积金,个人交纳的公积金来自于个人的工资,单位交纳的公积金不是来自于单位的利润,对于它的来源国家是这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3条 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这就是说,国家把单位交纳的公积金最终转嫁到了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头上。实际上是我们在代替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因为国家总是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给予它们财政拔款,财政拔款则来自于国家的税收;事业单位的费用也很容易转移到被服务者的头上;企业的成本会被企业分摊到产品中,产品的成本增加,其销售价格就会相应地增加,所以是消费者在为企业的成本增加埋单。

单位一交纳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和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增加,在纳税人和消费者中,有的人是住房公积金的受益者,这就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里工作的人,虽然他们的负担增加了,但是他们最终会得到住房公积金,所以增加负担对于他们来说还算不上不公平。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无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经济负担,这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里供职,他们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福利,反过来他们却要在消费和纳税时比住房公积金设立以前多支付一些钱。这就意味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里供职的人所得到的福利中的一部分,是由无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的。

在我国会发生这样的奇怪事情,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无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中的大部分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是应该受到扶助的对象,他们不应该成为向社会上其他人输送利益的人。一个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利益,别人才可以去接受这份利益。国家通过一定的运作,在一些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利益,并将这份利益转移给其他人,这是非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强烈要求国务院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对无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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