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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對台內政部提行政訴訟 法官要雙方提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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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四日電)台東縣長當選人吳俊立,因不滿內政部對他所發停職行政處分,提出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承審法官要求吳俊立和內政部雙方一星期內再提狀,說明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立法理由等事證。

吳俊立委任律師楊政憲表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象是有縣市長身分的人當時犯法定罪由,吳俊立在判決時或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時,並無縣市長身分,也沒有開始台東縣長第一天任期,不符合法條規定對象身分。他說,內政部擴大解釋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處分顯然違法。

他說,內政部停職處分不符合我國法規解釋,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例,對候選人犯特定罪嫌將剝奪資格規定,在法條會特別加「曾」字,使用如「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等用語,但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沒有「曾」字,可知地方制度法立法者,無意將縣市長在不具縣市長身分行為納入規範。

內政部委任律師蔡進良則指出,內政部雖是在吳俊立宣誓就職後極短時間內開始處分,但吳俊立既已宣誓完畢,等於內政部是在吳俊立具有縣長身分時執行,當然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他說,即使吳俊立這次行政訴訟勝訴,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成功,得以復職,內政部仍要依法再次作出停職處分。

承審法官認為,若訴訟案件持續進行,可能會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屆時縣市長任期恐怕已過,他認為,吳俊立應就停止執行效力期限提狀。

他並要求吳俊立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立法理由和解釋情形提狀,因內政部方面也表示,將再提狀,承審法官裁定給雙方一星期時間處理。

吳俊立去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宣誓就職,但內政部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將他停職,吳俊立認為,內政部錯誤引用地方制度法,停職處分「宣誓就職即停職」的命令無效,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呈聲請狀,聲請停止執行內政部對他所發的就職即停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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