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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琦:6歲小姑娘還未享受兒童免疫項目

黃琦
2006-10-13 09:5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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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訊】苟敏還未享受兒童免疫項目

大人說:這是中國人權最好的時候。

苟敏,生於2000年2月21日,住址:溫江區天府街道梓潼社區第四居民小組。這個年僅6歲的小姑娘,天真的瞳孔只有喜悅沒有憂愁,她至今也不知道她沒有同齡小朋友的待遇和權力,也不知道爸爸媽媽和志願者律師已經為她的權益已經付出了多年的上訪和訴訟。

獨生子女光榮

從出生那天起,她就不能享受這個國家對一個新生嬰兒規定的基本疫苗接種卡等強制性免疫計劃;她雖然是個獨生子女,卻從來沒有享受過政府規定的農村獨生女應該享受的所有獨生子女費用;她雖然是個正常合法出生的嬰孩,但卻不能和同等條件的孩子獲得屬於自己的宅基地;她儘管屬於本地戶口卻沒有權力得到本應屬於她的拆遷賠償補助的一絲一毫。

證據顯示:她是一個生命

這種厄運的原因很簡單也很幼稚可笑,僅僅因為她的母親出嫁了但是沒有離開自己的出生地;因為她這個外來的父親在本地無錢又無勢;因為成都地方官僚的推諉,導致了她這個從出生嬰兒到兒童錯過了一次次的時機,至今還沒有享受免疫保健措施方案。

村民為她維權

這是沒有機會可以彌補的罪過,這是當地很多村民也看不過去的犯罪,這才有眾多村民為她簽名;這也是為人父母無法容忍和接受的情感愧疚。這個天真的女孩,估計現在也還不知道,她的父母會因為她要假借離婚為她名正言順爭得權益;她不知道罹患多種遺傳疾病的父母可能會給她的身體遺留下未知的隱疾;她更不知道為什麼她的母親經常不在家中,要去省城等地上訪、哭訴,來回奔波在成都市婦聯、婦女和兒童權益保護中心。她更不知道未來還會有那些權益還將剝奪。

我們做點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的保護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更是明確規定了,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受到保護。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策,對剛剛出生的嬰兒到兒童階段必須強制執行的免疫項目有:

1、 卡介苗——結核病
2、 糖丸——小兒麻痺症
3、 百白破疫苗——百日咳、破傷風、白喉
4、 麻疹疫苗——麻疹
5、 乙型腦炎疫苗——乙腦
6、 乙肝疫苗
7、 水痘疫苗
8、 乙腦減毒活疫苗
9、 A群流腦疫苗

據說,以上項目也是世界衛生組織的強制要求。

但是,我們時代的貪婪、欺詐早已寡廉鮮恥,早已不擇手段。在成人世界的傾詐遍佈每個角落並逐步升級為暴力的時候,開拓創新的人們終於把手伸向了嬰兒和兒童。

當找遍家庭經濟條件允許上訪的地方後,她的家人和志願者律師終於冒險求救於網絡這個虛無縹緲的地方。

苟敏妹妹,你怎麼生長在成都,你為何不能選擇國籍?@

──原載《六四天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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