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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強制險或效期不滿30天 不得換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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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九日電)汽機車族要注意了!根據2005年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車主辦理汽、機車換發牌照、買賣過戶等異動登記或接到通知辦理車輛檢驗時,若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原有保險效期不滿30天時(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除外),依法不得辦理前述各種手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這項新規範條文的用意,是在要求每一車輛在有效的使用期間,皆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當不幸發生車禍時,受害人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理賠,獲得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一部分危險責任的轉嫁,減輕車主理賠負擔。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並增列一些與交通監理相互配合的新規定。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產險公司應在保險期間屆滿前30天提前通知車主續保,使車主先辦好續保手續,再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相關監理程序,避免因忘記投保而奔波保險公司與公路監理機關之間,可收事半功倍效果。

另外,金管會保險局也已通知保險公司,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續保通知單上,應加註相關文字,提醒車主注意新規定。

此外,公路監理機關在寄發給車主車輛檢驗通知單及換照通知單上也加註相關規定的紅字說明,提醒車主注意這項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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