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5日訊】
上訴人:許培根,男,1930年12月15日生, 漢族,武漢市人,退休,住南寧市城北區南鐵北一區32棟3單元9號,
上訴人:許培基,男,1937年10月10日生,漢族,武漢市人,無業,住武漢市武昌區文明路64號,
委託代理人: 肖昌海,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武昌區文明路110
被上訴人: 葉xx,女,1949年3月25日,漢族,武漢市人,武場焦化廠職工,住武漢市武昌區丁字橋銀海花園南區3-4-301,
被上訴人: 武漢市房產管理局。住所地:武漢市建設大道722號. 法定代表人:周茂棣,局長。
被上訴人: 武漢市武昌區房地產公司黃鶴樓房管所。住所地:武昌區彭劉揚路103號。 法定代表人:鄭谷橋,所長。
上訴人因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對武漢市武昌人民法院(2006)武區民一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不服,特此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 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葉三梅不具備訟爭房屋財產權的主體資格,駁回其起訴。
2. 請求法院判令武漢市房產管理局所提供的證據:武房直字第05—00667號《房屋所有權證》為非法無效的產權證。重新確認武漢市武昌區文明路64號房產的權屬為上訴人合法所有。
3. 請求法院判令非產權人黃鶴樓房管所於1995年12月向被上訴人葉XX填法《公有房屋住宅租約》為非法無效租約。
4. 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武漢市武昌區文明路64號(原53號)兩層樓房一棟,佔地面積216.57平方米,建築面積371.37平方米,系原房主許敬六(已故)於1914年購買。為許培根、許培基兩兄弟合法繼承所有。本案訟爭房屋在過去政治運動中,為被上訴人強制性侵佔。至今該私房產權沒有依法履行任何手續轉移和變更,而由非產權人武漢市武昌區黃鶴樓房管所將上訴人的私房以「國有公房」的名義租給被上訴人,實為侵權行為。而被上訴人對該訟爭房屋財產權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其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對該訟爭房屋無權起訴. 原審中,上訴人要求法庭質證原審第三人武漢市房地局提供的證據時,未被採納。原判決竟然作假,偽稱「經當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違反了上訴人的真實意願,上訴人實為不服。
根據1954年國家頒布的憲法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及繼承權。以1982年憲法為基礎修正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十六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中央政府更是下決心加快國家的法制化建設進程。修憲,實施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方略,以憲法形式,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第一款: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毀壞城市私有房屋。
第六條 第一款: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而該訟爭房屋是在沒有與原房主依法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原審第三人暗中將公民合法私有房產轉為己有,內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武房直字第05—00667號),這是濫用職權侵佔公民合法財產的非法無效行為.再則,在上訴人已合法取得該訟爭房屋部分產權情況下,該訟爭房屋原審第三人也只能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作為專業的房產管理職能部門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足以證明該證據系偽證!人民法院應對該證據合法有效性重新質證。而作為非產權人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有房屋住宅租約》的證據,其合法有效性也應依法重新質證。
上訴人直至2006年9月在武昌區人民法院房屋糾紛訴訟庭審中,上訴人才知曉自己的合法私房產由被上訴人非法轉移侵佔的事實。在原審中上訴人雖有異議,但原審無視上訴人私有房產權的法律事實、無視法律的規定,崇尚權力、對行政部門提供的證據不依法質證,真偽不辯,事實不明。故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出上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求!
此 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許培根 許培基
2006年11月4日(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