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8日訊】(據中廣新聞報導)桃園一名陳姓婦人花了180萬買到一間20幾坪,在八年前曾經發生命案的房屋,住進去以後才知道是凶宅,於是一狀告上法院,地方法院最後判決原屋主未善盡告知的義務,要退錢給陳姓婦人。據了解,判定是不是凶宅各地院見解不同,不過,桃園地院合議庭認定非自然身故死亡都算是凶宅,判決結果對消費者而言是一大福音。
桃園市敬三街一處社區的三樓,87年2月3日,發生妻子不堪凌虐,夥同男友殺害丈夫的命案,房屋閒置多年後,被一名投資客低價買下再重新粉刷,2004年5月委託仲介,後來以180萬賣給陳姓婦人,陳姓婦人和女兒高高興興的住進去後,才被鄰居告知是凶宅,嚇得不敢到地下室,回家也只敢從大門口出入,陳姓婦人不甘受騙,一狀告上法院,由於法律上非自然身故符合凶宅定義,加上國人買賣房屋的習俗都很忌諱凶宅,屋主在沒有善盡告知的責任下,最終被法院判定必須退還購屋款。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說,對於凶宅的認定各地方法院各有不同見解,桃園則將非自然身故死亡都列入凶宅只要有人在裡面燒炭上吊就算非自然身故,其他法院見解不同,要看個案。
桃園縣向來以餘屋量過多取勝,從這次的新聞事件,消費者未來如果不幸買到凶宅,似乎能夠受到相對保障,不過還是建議,下次在選購房屋時,要特別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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