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8日讯】(据中广新闻报导)桃园一名陈姓妇人花了180万买到一间20几坪,在八年前曾经发生命案的房屋,住进去以后才知道是凶宅,于是一状告上法院,地方法院最后判决原屋主未善尽告知的义务,要退钱给陈姓妇人。据了解,判定是不是凶宅各地院见解不同,不过,桃园地院合议庭认定非自然身故死亡都算是凶宅,判决结果对消费者而言是一大福音。
桃园市敬三街一处社区的三楼,87年2月3日,发生妻子不堪凌虐,伙同男友杀害丈夫的命案,房屋闲置多年后,被一名投资客低价买下再重新粉刷,2004年5月委托中介,后来以180万卖给陈姓妇人,陈姓妇人和女儿高高兴兴的住进去后,才被邻居告知是凶宅,吓得不敢到地下室,回家也只敢从大门口出入,陈姓妇人不甘受骗,一状告上法院,由于法律上非自然身故符合凶宅定义,加上国人买卖房屋的习俗都很忌讳凶宅,屋主在没有善尽告知的责任下,最终被法院判定必须退还购屋款。
桃园地院庭长徐培元说,对于凶宅的认定各地方法院各有不同见解,桃园则将非自然身故死亡都列入凶宅只要有人在里面烧炭上吊就算非自然身故,其他法院见解不同,要看个案。
桃园县向来以余屋量过多取胜,从这次的新闻事件,消费者未来如果不幸买到凶宅,似乎能够受到相对保障,不过还是建议,下次在选购房屋时,要特别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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