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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新設分行解禁 明年起每年5月開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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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定符合相關財務業務標準的金融機構每年5月申請增設分支機構。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說,開放新設分行總數,以往是每年10家,但今天未討論,如無其他意見應也是10家,符合申設分行資格者約5到10家。

近年因金融市場競爭激烈,獲利情形普遍不佳,主管機關自2002年度(民國91年度)起,對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採從嚴審核,以鼓勵業者透過合併方式擴增營業據點。但金管會今天通過上述修正草案,予以解禁。

金管會今天委員會通過廢止「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相關條文整併在「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修正名稱為「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即日起公告,徵求各方對草案意見。

張秀蓮指出,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及銀行)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如申請前一年底自有資本在扣除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後的資本適足率達10%以上、申請當年度3月底逾放比未達2%、覆蓋率在50%以上、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後淨值報酬達5%以上,及申請前一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等標準。

張秀蓮說,由於近幾年金融業經營狀況較不好,所以,條件不宜訂太高,但未來不排除提升財務條件。

至於符合申設分行資格的銀行家數約有幾家?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因為今年財報未出來,所以到明年3月還有落差。張秀蓮則說,符合條件的家數不多,但有幾家是在符合邊緣,可再努力一下,即可達到標準,初步約有5到10家符合條件。

另外,修正草案中也規定,金融機構每年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能超過兩處。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或配合金融監理政策者,申請家數得增加一處。並在獲准申設一年內,開始營業。

所謂,配合金融監理政策者,金管會表示,如協助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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