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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法2修正條文尚待立院朝野協商

2006-12-26 22:3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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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保險法第146條之一有關保險業申請財務性投資限制投票及第146條之五有關提高海外投資比例等2修正條文,尚須立院朝野協商。

金管會今天表示,媒體報導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修正案,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非屬實。

張秀蓮表示,目前保險法還有2條修正條文須朝野協商,包括保險業財務性投資,其投票是否要限制,要如何做適當限制?例如像投信持有某家公司股份,在股東會時,應投給公司經營團隊(公司派),如不投給公司派,要有堅強的理由。

她指出,如果沒有選舉權也不太好,有點剝奪股東權利。

有關保險業海外投資比例是否由35%提高到50%,也須要朝野協商。

另外,有關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旗下保險公司如已持有欲轉投資公司的股份,要保留或賣出?張秀蓮表示,如是保險公司財務性投資的持股,要保留的話,應要再申請為長期投資。

官員也指出,如果是金控公司內部已有轉投資決策,保險公司再去買的話,可能涉及內線交易,不過這部分須檢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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