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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保险法2修正条文尚待立院朝野协商

2006-12-26 22:3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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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保险法第146条之一有关保险业申请财务性投资限制投票及第146条之五有关提高海外投资比例等2修正条文,尚须立院朝野协商。

金管会今天表示,媒体报导保险业办理保险金信托修正案,日前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非属实。

张秀莲表示,目前保险法还有2条修正条文须朝野协商,包括保险业财务性投资,其投票是否要限制,要如何做适当限制?例如像投信持有某家公司股份,在股东会时,应投给公司经营团队(公司派),如不投给公司派,要有坚强的理由。

她指出,如果没有选举权也不太好,有点剥夺股东权利。

有关保险业海外投资比例是否由35%提高到50%,也须要朝野协商。

另外,有关金控公司申请转投资,旗下保险公司如已持有欲转投资公司的股份,要保留或卖出?张秀莲表示,如是保险公司财务性投资的持股,要保留的话,应要再申请为长期投资。

官员也指出,如果是金控公司内部已有转投资决策,保险公司再去买的话,可能涉及内线交易,不过这部分须检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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