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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重大變革 元旦起全部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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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一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喧騰一時,行政院長蘇貞昌為讓特別費制度有更具體規範,十月核定自明年元旦起,特別費全部要檢據核銷,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單據,應由經手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開具支出證明,做為核銷依據。

首長特別費指「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行政院自民國四十一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對於動支額度加以規範;民國六十二年參照審計部意見,增訂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首長領據動支,採較彈性處理;付款作業有領取現金、支票或匯入帳戶等方式。

特別費適用對象包括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政務委員、部會正副首長、檢察機關首長、法院院長、直轄正副市長、局處正副首長、正副縣市長、鄉鎮市長、代表會正副主席、各級學校校長等,現職人員總計約六千五百人。

依新規定,特別費全部要檢據核銷,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單據,也應由經手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開具支出證明做為核銷依據;各項支出憑證也應依會計法等規定,註明實際用途及相關的案據。

首長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按月可支用數額的上限,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超支;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停止支用,列做決算賸餘處理。

此外,兼任兩個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或兼職是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都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

行政院長蘇貞昌曾在行政院會表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風波是舊時代不完備制度留下的共業,沒有理由讓它造成新的災難,這當中不能有分別心,去算計被波及的人是誰、屬於哪個政黨、哪個陣營,因為這種歷史演變帶來的不同評價,不應該由任何個人承受。

主計長許璋瑤指出,特別費全部檢據核銷,也就是先支出、再撥款,這是多年來的重大變革,新制度可避免大家用「異色眼光」看待這些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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