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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性執法 台立委質疑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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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警政署將自2007年1月1日起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嚴重超速、闖紅燈、行駛路肩(高速公路)等6項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交通違規,除酒後駕車外,其餘5項交通違規均將加強「隱藏性執法」,以遏阻用路人違規僥倖心理;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委陳根德表示,將邀請警政署等相關人士,討論隱藏性執法適法性問題。

據中央社報導,元旦交通新制上路,內政部警政署推出「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專案」,警方將強化「隱藏性執法」,運用「偵防車」隨著車流巡邏,或在「制高點」等運用科學器材「照相」、「錄影」蒐證舉發。

立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吳育昇表示,不排除在警政署未向立法院報告前,暫不處理警政署九十六年度預算案。他強調,隱藏性執法除遊走法律邊緣,為取締少數違規駕駛者,讓多數守法駕駛者陷入恐慌,非常不當。

陳根德指出,警方取締民眾超速駕駛,依法必須在3百公尺前設立警示牌;但隱藏性執法是否意謂不必設警示牌,所衍生爭議是否違法違憲值得討論。他表示,將與律師研究隱藏性執法,並擬於下週邀請警政署等相關人士,討論適法性問題。

吳敦義認為,隱藏性執法不是不可以,某些易肇事路段若採用隱藏性執法,或許可收降低肇事率的效果。

但他也表示,隱藏性執法範圍不應擴及全台灣,應視時間地點,在易肇事時間與路段採取此法,可能較合適。

王昱婷說,警方採取隱藏性執法,要兼顧降低肇事率與保障人權確實兩難。是否有侵犯人權爭議,須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後,可能才有定論。

六大違規類型分別是:「酒後駕車」、「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行駛路肩(高速公路)」、「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等。其中前3項違規項目,為縣市警局取締重點;而後3項則屬高速公路執法重點。

警政署表示,由於交通執法被「污名化」,成為「偷拍」、「搶錢」的代名詞,2003年7月警政署修訂辦法,規定警察照相採證逕行舉發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但也因執法空間受到壓縮,車禍死亡人數卻自2002年的4,322人,逐年提高成去的4,735人,顯示交通執法強度減低對於交通安全維護確有負面影響。

不過警政署強調,雖然這次加強「隱藏性執法」為近年來交通執法方式的重大變革,但警政署已訂定5項惡性違規實施「隱藏性」執法統一作為,要求員警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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