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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菸酒未經消費 復運出口可申退菸酒稅

2006-03-07 14:2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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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為保障業者權益,復運出口的進口菸酒若確定未經消費,可憑證明文件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基隆關稅局今天表示,為維護國人健康,健全酒類管理,「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已自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免因特殊原因取樣不易或檢驗時間過長,影響通關時間,依進口酒類查驗制度可讓貨物先行放行。

不過,最近財政部卻屢次接獲業者反映,原來經先行放行的酒品,後來因衛生查驗不合格,必須辦理復運出口時,關稅及相關酒稅不能退還,影響業者權益很大。

經財政部討論後,決定若確認進口酒品未經消費,後來因故復運出口時,關稅部分依關稅法規定不得退還;但酒稅部分,根據菸酒稅法第6條,主管機關補強行政作業規定後,可退還原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進口菸酒如查明其未經消費,因故復運出口時,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等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的出口報單,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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