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最新立法和實務 (之五)

肖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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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在以前四節的《有關政治庇護的最新立法及實務》,我簡要介紹了政治庇護在美國的申請程序,及大多數中國籍申請人比較關心的一些程序問題。從這一節起,我們轉到政治庇護申請的實體法方面,研究甚麼樣的個人情況才能滿足政治庇護的法律標準,以及如何用證據證明申請人滿足了政治庇護的法律標準。

(一)甚麼是難民(Refugee)

  根據美國法律,政治庇護(Asylum)是指一個外國人身在美國,並且這個外國人符合成文法界定的難民條件。為了分析方便,這個定義可以被分解成三個要件﹕(1)這個外國人不能或不情願返回他的國家﹔(2a)因為遭受迫害或者(2b)有理由擔心遭受迫害﹔ (3)並且這種迫害是因為這個外國人的特定的種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國籍,從屬於某一特定的社會團體,或其所持的政治觀點引起的。

   注意移民局或移民法院只要相信申請人曾經遭受迫害或申請人有理由擔心受到迫害二者之一,申請人即可獲得難民身份。但其他兩個要件則必須同時具備。 下面我們詳細討論這三要件。

(二)不能或不情願返回其原所在國

   申請人必須不能或不情願返回其原所在國,並且不能或不情願接受原所在國的領事保護。

  (a)申請人不能返回其所在國

  所謂不能返回是指因超出申請人主觀意願的原因,申請人不能得到原所在國的保護,或返回原所在國。有時申請人原國籍所在國,或原常住地所在國可能拒絕給予申請人領事保護。這種拒絕保護有時可以幫助確認並加強申請人回國會受到迫害的擔心,從而有利於申請人被給予政治庇護身份。

  比如,有一個海地公民,X先生,一位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海地政府宣佈其為逃犯。據此,X先生的海地護照被宣佈不再有效,X先生被列入海地邊檢列入黑名單,不允許入境。海地政府指示其在美使領館不再換發X先生的護照,並不再給X先生任何形式的領事幫助。X先生符合不能返回其所在國這一要件。

  (b)申請人不情願返回其所在國

  「不情願」指申請人拒絕接受原國籍所在國或原主要居住地所在國的保護。這一要件在實踐中不難證明。只要這個外國人斷定其有理由申請政治庇護,他即可滿足這一要件。但在實踐中需要注意,如果申請人事實上在逃離後又返回原所在國,這種行動是與其所主張的「擔心回國受到迫害」不相容的。以下三種情況反映申請人「情願返回所在國」。(A)申請人在美國自願接受原所在國的護照和領事保護 ﹔ (B)自願尋求在原所在國尋求重新安家﹔(C)自願返回原所在國渡假、上學、經商及其他表明申請人可以安全地生活在原所在國的各種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證明他返回原所在國是非自願的或其他原因強制他不得那樣做。例如﹕Y先生現在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其理由是擔心回國會受到迫害。但在Y先生到達美國之前,他曾經中途回原所在國一次。其原因是他聽說他的老婆孩子在他逃走後被逮捕和拷打。他回國後,和他的同志一起,成功劫獄,把老婆孩子救出,一起逃到美國。Y先生和他的家人被在美國給予政治庇護。

   按照美國移民歸化法,一個人雖然可以在其原所在國符合難民的定義,只要其仍處與其原所在國,他就受不到聯合國難民公約所給予的國際保護。

   (c)無國籍人

   只是一個人自己主張無國籍,並不能自動授予他移民法意義上的無國籍待遇。無國籍不能阻止他被遞解出境到其他國家。

   一個有國籍的人只能申請政治庇護聲稱他在其國籍所在國受到迫害。一個無國籍人,如申請政治庇護,則只能聲稱他在其最後定居國受到迫害。

  以上文章由世威國際律師事務所(Shaw & William, LLP)肖贏律師供稿。 肖贏律師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學位,曾先後在美國證監會、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從事律師工作,並在中美兩國數個知名律師事務所有10餘年律師執業經驗,對美國移民法有較深的研究。如果有任何普通或疑難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服務,歡迎打電話301.468.3069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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