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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執法 市府明訂消費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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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商品該標示清楚,卻沒有標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處企業經營者2萬元到20萬元罰鍰,但法律卻未清楚告知執法者,何時或在何種情況該給予2萬、10萬或20萬元的處罰?

台北市政府為保護消費者,建立執法的公平性,減少執法因人而異所引起的爭議,且提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創新訂定「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法規會舉例,商品未依規定標示,法律規定可處企業經營者2萬元到20萬元罰鍰,依市府統一裁罰基準,在限期企業主改正而未獲理睬後,市府第一次罰2萬元,第二次罰10萬元,第三次則罰18萬元以上。

官員表示,在未訂定統一裁罰基準前,市府罰鍰時通常都罰最低金額,即使違規者未改善,在連續處罰時,要如何累進罰款金額,也造成執法者的困擾,不同執法者就會有不同的處罰金額,甚至也有可能出現同樣的違規情節,被不同的官員承辦,處罰輕重就有明顯的不同,而使受罰者產生不公平的感受,也侵害法律的公平性。

官員指出,市府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也考慮違規行為是否重大,如果犯行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第一次處罰金額將不會從法律規定的最低額度起跳,例如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經執行機關確認有可能對消費者產生危害,但企業主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全面回收、停止生產等,法律規定罰則雖是6萬元到150萬元,但市府統一裁罰標準規定,第一次即處罰30萬元,第二次60萬元,第三次120萬元以上,以收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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