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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新法規定醫院不能唯利是圖見死不救

2006-04-25 11:4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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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毓平吉隆坡二十五日專電)馬來西亞新立法規定,私立醫院與診所不能金錢至上,不能因為病人經濟能力較差而不給予及時的急救援助,違例者將受到罰款甚或吊銷營業執照。

衛生部長蔡細歷在匯報會上,向醫藥界代表講解保健新法令,指出私立醫院和診所都有社會責任,例如給貧窮病人提供優惠折扣、提供保健教育和捐血運動等。

在五月一日生效的一九九八年私立保健與服務新法令,有更嚴格的要求,如果有情況緊急的病人求醫,私立醫院和診所就必須提供緊急醫治,不能因為病人錢不夠就拒絕收容。在新法令下,政府有權力凍結他們的執照或罰款。

蔡細歷說,新法令主要在提高執法效能,同時加強保障病人的權益,讓他們得到更好的服務。對於醫療收費也有管制,如有不合理的收費,病人可以提出投訴。

此外,政府也將修改一九七一年醫藥法令,以便把傳統及輔助醫藥都納入國家的保健系統內,針灸已確定為首個納入這個系統的醫療模式。傳統醫藥包括中醫、巫醫和印度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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