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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有條件開放銀行售不良債權予資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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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在兼顧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發展下,有條件地開放金融機構出售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不良債權(NPL)給資產管理公司(AMC)。金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指出,今天通過後,就可開始施行。

金管會指出,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可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其條件包括已進入「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協商中者,不得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

第二、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給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的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責任。

第三、已出售的不良債權,如客戶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提出申請協商,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應知會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者,該資產管理公司應無條件接受協商還款方案。

第四、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如違反相關約定者,金融機構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同時請求違約金並將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在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另外,前述相關規定應在契約中明訂並報金管會備查,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前,應將相關事項,以書面告知債務人。至於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者,金管會將視情節,依銀行法及相關法令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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