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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有条件开放银行售不良债权予资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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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在兼顾保障消费者权益及金融市场发展下,有条件地开放金融机构出售信用卡、现金卡及信用贷款等不良债权(NPL)给资产管理公司(AMC)。金管会银行局长曾国烈指出,今天通过后,就可开始施行。

金管会指出,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出售不良债权给资产管理公司,其条件包括已进入“中华民国银行公会会员办理消费金融案件债务协商机制”协商中者,不得转售给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得标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不良债权再转售给第三人,并应委托原出售的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机构进行催收作业。催收机构应承诺遵守银行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出售债权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规范及查核各该催收行为并承担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行为的责任。

第三、已出售的不良债权,如客户依“中华民国银行公会会员办理消费金融案件债务协商机制”提出申请协商,原出售的金融机构应知会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协商,经最大债权银行协商成功者,该资产管理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协商还款方案。

第四、得标的资产管理公司如违反相关约定者,金融机构应立即与该公司解约并买回不良债权,同时请求违约金并将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登录在联合征信中心供各金融机构参考。

另外,前述相关规定应在契约中明订并报金管会备查,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约前,应将相关事项,以书面告知债务人。至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者,金管会将视情节,依银行法及相关法令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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