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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通過 最後一試應考人複查成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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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五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對於考試採取分試並以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者,增列最後一試應考人得在考試榜示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以保障最後一試應考人的權益。

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表示,現行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程序分別在各試榜示次日十日內提出。

他說,對於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的考試,全部考試結果為應考人錄取與否的依據,為保障最後一試應考人的權益,讓最後一試應考人可溯及複查各試成績,院會通過增列最後一試應考人得在考試榜示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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