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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七月降低税率对购房者的影响(一)

2006-07-15 03:0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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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辛欣編譯報道)從2006年7月1日開始,加拿大GST 消費稅從原來的7% 削減至6%, HST稅將從原來的15%減至14%。 這就意味著如果GST或HST需要在2006年6月30日以後需要付或在此日期後付的話,稅率降為6%或14%;如果GST或HST 需要或已經在2006年7月1日之前付款的話,那麼稅率依然為7% 或15%。

不過對於房地產交易,尤其是購買新房的交易,有一些特例。

總體而言,如果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時在2006年6月30日以後轉給買主的,那麼GST 或HST的稅率將為6%或14%。不過如果是在2006年7月1日左右購買新房,那將會有一些特例。

1,如果您在2006年5月3日以前簽訂合同購買新房,那麼房價的GST或HST稅率則為7%或15%;不過,如果您在2006年6月30日以後才得到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並且已經支付了7%或15%的消費稅,您可能向加拿大稅務局申請過渡回扣(transitional rebate)。如果您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經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那麼GST或QST的稅率將保持在7% 或15%不變。

舉例說明,您在2006年5月3日簽署了買方協議,購買新房。購買的截止日期為7月15日,您與建築商協商後得到允許可以在2006年6月10搬進這套住房,不過房屋的擁有權要等到7月15日才能轉給您。由於您已經在2006年7月1日前得到了住房,那麼GST或HST 的稅率就為7%或15%,在這種情況下,您不會得到過渡回扣。
如果房屋的擁有和居住權都是在2006年6月30日後轉給您的,那麼GST或HST為7%或15%,同時您也將得到過渡回扣。

2,如果您的購買合同時在2006年5月2日以後簽訂的,那麼如果您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得到房屋的居住或擁有權,那麼GST或HST的稅率為7%或15%;如果您在6月30日之後得到房屋的居住或擁有權,那麼GST或HST的稅率則變為6%或14%。
(未完待續)

信息來源:加拿大稅務局的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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