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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損耗、滅失商品才能列報商品盤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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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六日電)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商品必須具備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等情形性質,台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才可以列為商品盤點損失。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一家食材綜合商品零售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這家公司列報約200萬元的商品盤點損失,經瞭解這些盤損商品為罐頭食品,依性質並不會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所以,否准認列這筆損失。

國稅局說明,所謂商品盤損,是指單純不明原因經實地盤點後,發現存貨有短缺情形,且短缺存貨的性質,必須為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的商品。

如因竊盜造成存貨短少,即應以其他損失處理;如因存貨已無價值必須丟棄即屬商品報廢,應依商品報廢有關規定辦理;又如因存貨屬不良品,則應從存貨評價著手,都不是商品盤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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