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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 需按規定確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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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一日電)未分配盈餘加徵10%在這次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經過多次拉距後,回到現行規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則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不少公司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形,提醒營利事業遵守現行規定,否則除了補稅還要被罰。

由於現行規定,未分配盈餘可延遲一年申報,所以,最近國稅局在查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公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上,有短漏報情形

其中,以當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未分配盈餘減項,但許多公司常於列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減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已抵減的稅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的狀況最多。

國稅局指出,誠實自動申報為所得稅基本精神,為避免營利事業申報不實,影響稅收及納稅風氣,所得稅法明定未分配盈餘申報不實處罰,除補稅外,還可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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