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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承租合作店售貨 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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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六日電)台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表示,營業人以契約形式,在合作店形式的商店銷售貨物,等於只是租用場地,應自行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銷售貨物,並約定按銷售額一定比率支付佣金的模式,因為合作店僅提供營業場所,沒有人事、經營及管理權限,只按月依合約條件抽成,而由營業人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合作店銷售,並自行收取貨款。所以,這種交易性質仍屬營業人的銷貨,也就是依據稅法規定,得由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與合作店訂定的合作契約,實質上為租賃契約關係,並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合作店的營業人只提供營業場所,應屬出租人,所以,同理,合作社得就向營業人收取的租金,或按銷售額收取一定比率佣金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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