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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 竊取他人盜伐林木仍犯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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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三日電)最高法院日前通過一則有關森林法的判例,林地中竊取無論是自己或他人盜伐的林木,同樣觸犯森林法第五十條,可依刑法相關罪則論處。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六零號判例指出,沒有附著於土地上的竹木及殘留的根株、殘材,無論是遭到自然力或人為造成,仍屬於林地內的森林主產物,只要這些木材尚未搬離現場,仍然在管理機關的支配下,受森林法的規範。也就是說,只要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搬走他人盜伐後未運走的木材,同樣觸犯森林法第五十條。

森林法第五十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為五年以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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