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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違規罰單 明起移送公警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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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一日電)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ETC)上路逾半年,至今逾五萬件違規案竟沒有開出任何罰單。在交通部長蔡堆下令追究行政責任後,交通部今天確定,高速公路局明天起將違規事證明確案件移送國道公路警察局開單,但即使如此,估計約三萬件違規案已逾舉發期限,無法開單,國庫損失近億元。

交通部次長何煖軒表示,由於交通違規案有三個月舉發期限,因此,明天只能移送六月二十二日以後發生的二萬六千多件違規案。

何煖軒說,違規舉發處理程序屬於ETC開通前就應該準備好的事項,失職官員應處分的絕不寬貸。

ETC違規案可分成未依指示過站 (包括沒有裝車上機、不當留用車上機且扣款不成功)、已申裝車上機但未依規定繳費、未依車速行駛 (超速)、查無車籍資料、車牌無法辨識等五大類。

高公局統計,二至八月累計違規案五萬六千六百七十六件,但除二千七百五十六件超速案已立即告發外,其餘五萬一千餘件竟因高公局、公警局對於違規應該由誰認定、如何認定以及處理罰單費用等問題遲遲無共識,至今未處理。

交通部下午召集高公局和公警局協調,確認違規事證應先由高公局認定後,移送公警局開單。其中,未依指示過站和未依規定繳費等兩類違規因事證較明確,明天起將陸續移送公警局。郵資等處理罰單相關行政費用也確認由高公局負擔。

高公局官員表示,已裝車上機卻扣款不成功,若經催繳仍未補費,罰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未裝車上機或不當留用車上機等未依指示過站的車主,罰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且仍應補繳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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