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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小九案 退回特支費 仍將查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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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羅添斌、林慶川/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相關官員昨天表示,首長特支費支用規定是中央、地方首長一體適用,首長特支費應用於餽贈、獎賞等公務需要,不能做為私人用途;若有支出錯誤,會計作業上確可追回,至於是否追究責任,須視當事人有無犯意而定。

黑金中心決查是否違法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指出,針對台北市長馬英九以特支費支付認養流浪犬「馬小九」費用一事,該查都會查,不會預設立場,此部分是否有違法,會進一步調查。

官員指出,馬英九特支費支出有無違法部分,高檢署已著手調查,所謂「配合政令宣導領養流浪狗」能否算是「公務需要」,後來雖辦理追回,但當初錯誤支出有無犯意,全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都宜留待司法認定,行政單位不便多做評論。

特支費只能做公務使用

政府對首長特支費的規定為,「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特別費,是為應因公招待、饋贈及獎賞所需,為公共關係費性質。至於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惟兼任兩個以上機關首長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

官員指出,從以上規定來看,特支費應供公務使用,實彰彰明甚。

對於馬動支特支費領養「馬小九」是否涉違法,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昨晚表示,因涉及個別經費項目,必須在上班時間再加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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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當初未獲告知動用特支費

〔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質疑馬英九用特支費支付馬小九醫藥費。馬英九表示,認養馬小九七年已花費十八萬元,都是自己支付,如果當時辦公室有詢問他,他就不會用特支費去付。

馬英九表示,他在八十八年農委會與市政府合辦宣導認養流浪狗的活動上認養了馬小九,認養後建設局認為流浪狗病蟲多,所以就帶到動檢所進行治療驅蟲,沒想到一待就是一個月,一個月後太太周美青到動檢所領回時,以為他已經付費,結果動檢所把帳單送到他的辦公室,當時辦公室詢問主計處,是否可以特支費核銷,主計處認為此為推動認養流浪狗的公務活動之用,所以認為可以。

馬英九表示,七年來他一直以為是太太付的,現在才知道是用特支費支出,雖然主計處認為合法,但他認為在馬小九送到動檢所前他就已經簽字認養,屬於家裡的一份子,應該自己支付,所以已辦理支出收回手續,改成自付,據新聞處長羅智成指出,馬已將九千九百元的費用繳回市庫。

主計處長石素梅昨天則表示,這筆九千九百元的費用當初被視為推動認養流浪狗的公務支出,不可能把馬小九支付費用充做「禮品」項目,且已經審計部審核通過,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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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法 何須繳回?

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特稿

反貪腐倒扁聲中,民進黨立委持續追擊馬英九特支費,昨天查出馬英九曾在八十八年以特支費支出流浪狗馬小九的驅蟲診療費,馬英九承認錯誤,並將費用繳回市庫,這個事件涉及報銷特支費是否違法,涉及官箴,檢調應查個水落石出!

馬英九力挺反貪腐倒扁運動,國民黨立委全力追打阿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問題,對於馬英九特支費報銷可能涉及違反相關規定,也應比照相同標準,逐筆公布明細,供社會大眾檢驗。

該事件也凸顯首長特支費是政府預算的監督死角,政府首長請領特支費方式都是每個月一半直接匯入首長帳戶,不需單據核銷,一半必須有單據(發票和收據)核銷,但是,依規定,特支費使用目的都是公務使用,不符規定就有違法之虞。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使用受到質疑,在於以國務機要費充做秘密外交,卻以其他發票或他人提供的發票核銷,正由檢方調查偵辦中,馬小九的驅蟲診療費以市長特支費支付,問題不在金額多少,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當然應查個水落石出。而且,果如市府所言的合法,馬英九為何要交回?豈不是自己承認有問題?

這不是交回就能了事的,否則小偷豈不也可交回贓物免責?人民要問的是,除了這筆支出,馬英九特支費是否還有其他類似情事?審計部更應全面重新檢討所有特支費的請領與核銷帳目問題,嚴格為公帑把關,否則將遭質疑為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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