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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導致投資人損失 公司負責人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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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三十日電)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表示,證交法修法後上市、櫃公司只要財務報告不實,使投資人遭受損失,公司負責人即應負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指出,證交法第20條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財務報,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違反規定因而使善意投資人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21條並針對董事長、總經理違反20條規定,採無過失責任認定,不論有無過失,只要財報不實就應負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強調,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使投資人遭受損失,公司負責人即有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責任」,不似修法前,無過失即可不賠償的情況大不相同,明顯加重公司負責人的責任。

另外,公司財報不實,簽證會計師若有過失,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遭受損失亦可向法院聲請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且會計師不得拒絕。

相對處罰最重的無過失責任,還包括過失責任,以及故意責任;過失責任又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以及「重大過失」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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