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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生加國公民28歲前登記 否則喪失身份

2007-01-14 08:4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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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公民法》對1977年2月14日以後在海外出生加國公民,規定了28年的公民身份時限,如果他們在年滿28歲前未向政府重新登記,將失去公民身份。

據星島日報消息,有些人不知道這規定,可能已在不知不覺間喪失身份。移民律師庫蘭(Richard Kurland)提醒那些在中港臺出生的加國公民,勿錯過重新登記時限。

《多倫多星報》週四報導,《公民法》規定1977年2月14日以後在海外出生人士,如果父母一方是加國公民,被視為加國公民。如果他們在28歲之前,沒有申請保留公民身份和登記為公民,就會失去公民身份。依照規定,到了2005年2月15日,就出現第一批受到切身影響的海外出生公民。沒有重新登記的人,或許已經失去公民身份。文章來源:環球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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