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飄浮在雲端的希望 跨國公司幫助中國反腐敗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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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最近,前殼牌石油公司(Shell)的高級管理人員布裏格斯(Paddy Briggs)發佈題為“公司致力於人權的迷思”的文章,揭露殼牌石油公司表面上制訂政策推進人權,實際上完全不顧某些國家侵犯人權的行為,持續擴大在這些國家的投資和生產規模。這篇報告讓我想起了另一個流行已經久的命題,即跨國公司在促使投資國反腐敗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與跨國公司可以促進資本輸入國的人權進步這兩個命題,其實是西方社會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兩種表述。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排在前20名內的跨國公司的年銷售額均在600-1800億美元之間,在向世界銀行提供經濟資料的約140個國家中,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的GDP總量甚至比不上20家跨國巨頭當中最小一家的銷售收入。基於如此巨大的經濟實力,在與中小國家打交道時,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討價還價能力。因此,國際人權組織與勞工組織多年來通過各種方法促使跨國公司履行企業責任。

這方面做得最好的當屬美國。美國國會制訂了《反海外腐敗法》(FCPA),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C1)則於1997年發起並聯合歐美跨國公司和其他國際組織,制定了全球首個道德規範國際標準──SA8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不過,有些發達國家卻抵制國際社會控制腐敗的努力,因為它們相信,本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行賄,會給這些企業帶來好處。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腐敗問題早就成為西方政治學與經濟學界研究的目標。這些研究既涵蓋了當今世界所有的腐敗類型,也對腐敗的原因作了各種深入的探討。這些研究總結了跨國公司在促進發展中國家反腐方面的幾點經驗:第一,國際知名消費品牌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現代化標誌的本錢拒絕當地官員的索賄要求;第二,在協議中加入減少腐敗的附加條件約束資本輸入國政府的行為;第三,揭發官員的索賄要求;第四,使國際組織成為投訴腐敗行為的資訊交流中心。

上述措施在巨無霸跨國公司與一些中小國家的關係中曾產生過一些作用,但對自90年代中期紛紛搶灘中國的跨國公司來說,這些措施卻毫無力道。跨國公司不僅沒有機會展現自己拒絕索賄的道德勇氣,並在一輪又一輪的行賄競賽中鍛煉成了腐敗高手。跨國企業在華行賄的事件近10年來一直上升,從1995年至2004年間被調查的50萬件腐敗案件當中,有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2005年,美國加州的醫療診斷設備企業DPC因在中國涉嫌商業賄賂,觸犯《反海外腐敗法》而受到懲罰。2006年以來,德國西門子公司、家樂福、麥當勞在中國的各色“賄賂門”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中國媒體不得不檢討:中國“灰色的商業環境”迫使外國投資者不得不冒違犯本國法律的危險。

跨國公司在其他國家獲得的反腐敗經驗,為什麼用之於中國卻折戟沉沙?我仔細思考,認為有幾個原因:

1、上述反腐敗經驗來自於規模較小的非極權國家,而中國卻是個統治龐大人口與地域的極權政府,其壟斷的權力要比非極權國家廣泛強大得多:

2、中國政府巧妙地動員國內外一切管道宣傳中國“經濟神話”,導致世界經濟巨頭紛紛在中國這塊“投資福地”上登陸搶灘。上述兩點決定了在中國政府與外資的關係中,中國政府比小國政府更具強勢地位。

3、到90年代中期,中國已積10多年與港臺資本打交道的經驗。港臺地區與中國屬於同源文化,商界偏好使用賄賂以求政府官員施惠。也就是說,90年代中期以後,眾多跨國公司面對的是一個富有索賄經驗的官僚集團。

4、政策法規的模糊性與隨意性使其伸縮餘地極大,從而造成一個讓投資者不得不遵守的潛規則:行賄可以將投資門檻降低,從而節約“成本”。

5、跨國公司擁有一大批在西方受過訓練並能夠嫺熟運用中國官場潛規則的中國人代理,這批人在催化跨國公司順應中國腐敗的制度環境方面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在中國這樣一個從上到下都充斥著有組織犯罪的國度,跨國公司只有兩個選擇:要麼放棄,要麼適應中國的制度環境。從其他發展中國家總結出來的那4條經驗,在中國好比中看不中用的銀樣蠟槍頭,僅具觀賞價值而已。

──轉自《華夏電子報》第 214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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