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政府修法 非法集會刑期提高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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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康世人新加坡二十四日專電)新加坡政府修正刑事法典內的非法集會條文,把非法集會的最高刑期由六個月增加到兩年,是原有刑罰的四倍,強化對反對黨人申請民主集會遭官方拒絕後仍進行的懲罰。

一般認為,這是新加坡政府對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等反對黨人,最近愈來愈頻繁地舉辦未核准的戶外集會活動,以爭取戶外民主集會自由,而做出的反應。

此外,根據新加坡政府修改的非法集會條文,非法集會的定義也將不再限於超過五人干擾公共安寧,而是擴大到任何罪行,包括集會共謀搶劫。

反對黨工人黨主席、非選區國會議員林瑞蓮和新加坡政府官委議員蕭錦鴻,在國會中對非法集會刑罰加重表示關切,並呼籲政府慎重處理刑期的增加。這兩位議員認為,刑罰的上限一旦提高,將使被告,甚至無罪的被告,面對認罪的壓力。

不過,新加坡律政部兼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何炳基則說,外界不能單看刑期增加幾倍,而必須整體看刑罰到底是否恰當?包括罪行是否嚴重。罪行和刑罰是否成正比?相關罪案的對應刑罰等。

何炳基指出,政府檢討刑事法典的所有刑罰,不只是坐牢的刑罰,也沒忘記重新改造計畫,不斷支持黃絲帶計畫,還推行在家服刑等。

何炳基表示,以提高罰款額度上限來說,政府希望法官有更多靈活性,可以判被告恰當的罰款額度,刑期就可以不必過長,甚至不必坐牢。

何炳基也強調,公民組織擔心被這條加重非法刑罰罰則的條文「逮住」,是因為他們是非法集會的參加者。

但是,何炳基說,法律將區分參加者和主辦者的不同。主辦者若主辦的是觸犯雜項法令的集會,就會被控非法集會,但參加者將不會被控非法集會罪名。

何炳基表示,非法集會最高刑期只有六個月,太短,提高三倍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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