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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放寬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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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放寬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限縮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也將經濟效益低的不動產,排除在計算範圍內。內政部社會司表示,可能將有四萬五千人受惠。此外,條文也放寬急難救助申請對象限制。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部分,將直系血親限縮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但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則計算在內;至於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不計入計算人口範圍。

條文規定,對上述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請求給付撫養費。

家庭總收入的計算家庭總收入的原住民工作收入部分,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的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不動產計算部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非都市土地的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不再列入計算範圍。

此外,得申請急難救助對象,放寬為戶內人口罹患重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導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卻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及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立法院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包括行政院主計處應檢討消費支出的調查方法與計算方式,及條文修正通過後三個月內,應修正放寬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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