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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放宽低收入户家庭总收入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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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社会救助法部分条文”,放宽低收入户家庭总收入计算方式,限缩家庭应计算人口范围,也将经济效益低的不动产,排除在计算范围内。内政部社会司表示,可能将有四万五千人受惠。此外,条文也放宽急难救助申请对象限制。

家庭总收入应计算人口部分,将直系血亲限缩为“一亲等之直系血亲”,但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亲则计算在内;至于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养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陷于困境,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访视评估,认定不列入应计算人口为宜者,不计入计算人口范围。

条文规定,对上述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养义务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协助申请人请求给付抚养费。

家庭总收入的计算家庭总收入的原住民工作收入部分,应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公布的原住民就业状况调查报告,按一般民众主要工作所得与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结果未达基本工资者,依基本工资核算。

不动产计算部分,未产生经济效益的非都市土地的国土保安用地、生态保护用地、古迹保存用地、坟墓用地,及祭祀公业解散后派下员由分割所得,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土地,不再列入计算范围。

此外,得申请急难救助对象,放宽为户内人口罹患重病、财产或存款账户因遭强制执行、冻结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运用,导致生活陷于困境、负家庭主要生计责任,却应征集召集入营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因案羁押、依法拘禁者,及其他因遭遇重大变故,致生活陷于困境,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访视评估,认定确有救助需要者。

立法院也通过两项附带决议,包括行政院主计处应检讨消费支出的调查方法与计算方式,及条文修正通过后三个月内,应修正放宽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特定境遇单亲家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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