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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土地合建 子女分得房屋應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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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時,如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應依規定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在最近查核某建屋案,發現甲姓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將本人應分得的4戶房屋,其中3戶以子女為起造人,並在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總登記,但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連同移轉土地持分予子女部分,一併核定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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