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古蹟
【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四日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今天開會通過修正「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增列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
同時,會議也將「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八條條文中,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所列之暫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終止其古蹟審查程序及公告廢止原列之暫定古蹟。這項條文立即送行政院。
文建會表示,已將修正條文送行政院,一旦行政院公告,立即生效,也就是說,未來古蹟認定的主管機關確立為中央,而教育部也可依上述規定拆除「大中至正」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