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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訴訟文書費用得由法院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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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七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規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預納的進行訴訟必用費用,得由法院代收代付,若有剩餘,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等人主張,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三項命當事人預納的訴訟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以及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等,均因特定事件所繳納的費用,是為完成訴訟行為所必要的費用,應由法院代收代付,才符合實際。

李復甸等人認為,當事人所預納的費用,如有剩餘,也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當事人,才屬合理,因此,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三項,增列「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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