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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 查黑中心彙整特別費歷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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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八日電)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偵辦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偵辦動作已告一段落,正進行是否違法的認定階段。專案小組今天調閱監察院在一九六七年的糾正案全文與歷年行政單位對特別費的相關見解,作為撰寫書類的參考。

查黑中心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一萬多張發票單據全部清查完畢,正就需單據核銷部分的用途做最後確認;不需單據核銷的部分,也函調主計、審計單位的意見,並清查相關人的帳戶、資金使用情況,全案在確立最後心證。

專案小組為確立特別費是否屬公款,今天調閱監察院「糾正案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號」作為參考。這份糾正案由前監察委員金越光提案,監察院財政委員會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十六日決議糾正。

糾正案指出,特別費須用於因公「酬應」及「捐贈」方面,且應檢同原始憑證列報;特別費在預算編列上雖有必要,但用途規定太籠統,各機關首長支付這筆經費很難有明確的認定;特別費的編列讓許多人認為機關首長有額外待遇,甚至用種種方法轉為私有,即使是全數因公應酬,也容易使一般公務員發生不平之感。

監察院在這號糾正案中,要求行政院對機關首長特別費的使用,應有較明確而一致的動支辦法,劃定範圍,且須與公務絕對有關的事項為限,以免任意作為私人應酬之用,而變為個人待遇的一大來源。

行政院在一九六七年十月四日以台(五六)忠五字第三六八六一號函復監察院。函件中指出,特別費之列入預算,是經審計部建議及立法院決議而為之,曾規定支給辦法,經函令查報結果,尚未發現開支不合的狀況。

專案小組表示,查黑中心另外函詢公部門針對特別費的對外發言,來源包括正式公文與相關報導,其中部分時間點的消息稿或新聞稿,也有助於專案小組了解行政單位在不同時空對特別費的認定。

專案小組表示,台北市主計處在二○○○年十一月間,因應台北市議員李新公布市府首長「年收入排行榜」,而發布新聞稿,內容指出「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饋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可見當時台北市政府對特別費的清楚定性。

另外,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當時行政院長陳誠因媒體報導他的薪資高達新台幣六萬元,其中包括特別費三千五百元。行政院在院會後發布消息稿,指特別費「是基於公務上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補助等費用,與個人待遇無關,此項費用均經列入預算,依法核定,所支各款,並經審計部核銷有案」。

知情人士透露,馬英九昨天第三度到查黑中心接受偵訊,就特別費性質補陳理由,他認為行政院從一九九八年起規定,不需原始憑證核銷的一半首長特別費可匯入首長帳戶,匯到帳戶前既已經過會計與審計部門核銷程序,就已不是公款,首長可自行決定用途,用剩也不用繳回,法務部一九八一年也解釋,特別費是給首長的「特別酬庸」。

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侯寬仁與周士榆近日內多次開會,針對是否違法的認定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頻頻交換意見,將參酌各種見解,再形成最後心證。目前全案僅有台北市府秘書余文因涉嫌偽造文書遭列被告交保,預料檢察官將比照國務費案模式,結案當天再簽分偵字案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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