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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 查黑中心汇整特别费历年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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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八日电)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侦办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侦办动作已告一段落,正进行是否违法的认定阶段。专案小组今天调阅监察院在一九六七年的纠正案全文与历年行政单位对特别费的相关见解,作为撰写书类的参考。

查黑中心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一万多张发票单据全部清查完毕,正就需单据核销部分的用途做最后确认;不需单据核销的部分,也函调主计、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清查相关人的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全案在确立最后心证。

专案小组为确立特别费是否属公款,今天调阅监察院“纠正案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号”作为参考。这份纠正案由前监察委员金越光提案,监察院财政委员会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十六日决议纠正。

纠正案指出,特别费须用于因公“酬应”及“捐赠”方面,且应检同原始凭证列报;特别费在预算编列上虽有必要,但用途规定太笼统,各机关首长支付这笔经费很难有明确的认定;特别费的编列让许多人认为机关首长有额外待遇,甚至用种种方法转为私有,即使是全数因公应酬,也容易使一般公务员发生不平之感。

监察院在这号纠正案中,要求行政院对机关首长特别费的使用,应有较明确而一致的动支办法,划定范围,且须与公务绝对有关的事项为限,以免任意作为私人应酬之用,而变为个人待遇的一大来源。

行政院在一九六七年十月四日以台(五六)忠五字第三六八六一号函复监察院。函件中指出,特别费之列入预算,是经审计部建议及立法院决议而为之,曾规定支给办法,经函令查报结果,尚未发现开支不合的状况。

专案小组表示,查黑中心另外函询公部门针对特别费的对外发言,来源包括正式公文与相关报导,其中部分时间点的消息稿或新闻稿,也有助于专案小组了解行政单位在不同时空对特别费的认定。

专案小组表示,台北市主计处在二○○○年十一月间,因应台北市议员李新公布市府首长“年收入排行榜”,而发布新闻稿,内容指出“特别费为首长因公所需的招待馈赠、婚丧喜庆等支用,不属于首长的收入。”可见当时台北市政府对特别费的清楚定性。

另外,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当时行政院长陈诚因媒体报导他的薪资高达新台币六万元,其中包括特别费三千五百元。行政院在院会后发布消息稿,指特别费“是基于公务上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补助等费用,与个人待遇无关,此项费用均经列入预算,依法核定,所支各款,并经审计部核销有案”。

知情人士透露,马英九昨天第三度到查黑中心接受侦讯,就特别费性质补陈理由,他认为行政院从一九九八年起规定,不需原始凭证核销的一半首长特别费可汇入首长账户,汇到账户前既已经过会计与审计部门核销程序,就已不是公款,首长可自行决定用途,用剩也不用缴回,法务部一九八一年也解释,特别费是给首长的“特别酬庸”。

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侯宽仁与周士榆近日内多次开会,针对是否违法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等问题频频交换意见,将参酌各种见解,再形成最后心证。目前全案仅有台北市府秘书余文因涉嫌伪造文书遭列被告交保,预料检察官将比照国务费案模式,结案当天再签分侦字案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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