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人員現場受傷可訴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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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愛瑪編譯報導)新州高級法院近日裁決,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受傷的消防員和警察可以起訴他們受傷場所的擁有者。
  
這一裁決終結了1960年設立的「消防員規則」(firefighter’s rule)法規。根據這一法規,消防員、警察或者其他救護人員如果在執行緊急任務過程中受傷,不可以起訴尋求幫助的人員。當時制定這一法規的原則是,當人們尋求緊急援助的時候,應該不需要擔心將來會被起訴。
  
近日的這一裁決則是基於1994年通過的一項新州法律。1994年的新法律規定,如果消防員和急救人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由於他人的疏忽或者有意的行為而受到傷害,就可以起訴造成疏忽者,不過不允許起訴政府部門或者急救人員同事。
  
2001年世界盃足球賽期間,一些球迷們聚集在細文納酒吧(Silvana’s Bar and Restaurant)觀看電視,結果爆發了爭鬥。豆佛(Dover)的巡警瑞茲(Harry Ruiz)在試圖阻止爭鬥時被爆打致重傷昏迷。現在他有兩個頸椎骨粘合在一起,並在頸部植入一塊鐵板,無法正常工作。瑞茲對細文納酒吧的店主發起了訴訟,控告該店主沒有提供當地法規規定的保安措施。去年,法官基於「消防員規則」駁回了瑞茲的訴訟,但是在近日由三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的裁決中,引用了1994年的新州法律,認為傷害是由於店主的「疏忽和有意的行為」造成的,因此允許瑞茲對店主提起訴訟。
  
其實,自1994年的法律通過之後,人們就一直在討論這條法律是否抵消了1960年的「消防員規則」。去年瑞茲案例的第一次裁決是一系列互相矛盾的法庭裁決的一個例子。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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