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樓上人家的糞管、排水管、給水管竟「掛」在自家天花板上,樓上沖水,樓下一路「嘩啦嘩啦」作響,不分日夜;台北市1戶人家買屋裝潢,掀開天花板見到如此奇觀,向樓上鄰居抗議無效,訴請士林地方法院主持公道,法官判決樓上人家應將相關管線全部移除。
台北市大同區1棟公寓,1、2樓原屬同屋主所有,屋主並於前年4月、8月,分將2樓、1樓先後售予陳姓女子、蕭姓男子。
購買1樓的蕭家重新裝潢,打開走廊天花板一瞧,竟然掛滿各式水管,包含給水管、排水管及粗粗圓圓的糞管也在其中,自走廊頭連接到走廊尾端的原浴廁管線,只要樓上的陳家洗澡、大小便,轟隆隆的沖水聲,即響徹整個長方形新家。
蕭家向樓上的陳家反映,才發現原屋主先前將2樓隔成3間套房出租,原浴廁外增設2間衛浴,因本屬同屋主所有,就便將管線下拉,以明管在1樓天花板行走;蕭家認為一併整修即可,請陳家同意將管線移入1、2樓間的樓板內卻遭拒,因而以住家所有權遭侵害,管線妨害其家衛生及安寧,訴請士林地方法院移除。
被告的陳家則以兩家都是向同屋主購買,並約定現況交屋,購買時管線已存在,他也算是被害人,原告蕭家若有購買問題,應向原屋主反映,況且成交至今蕭家都未反映,應視為認同房屋現況抗辯。
判決表示,被告房屋增設管線確延伸到原告房屋天花板之外,已侵入原告房屋所有權支配的空間,且造成衛生及安寧上的妨害,足以阻礙原告房屋的圓滿使用,原告並無容忍的義務。
判決指出,參閱房屋建照,2樓僅有1間廁所,原屋主事後增設2間浴廁,管線已超出原許可範圍;原告雖可向原屋主主張物之瑕庛擔保責任,亦可本於所有權,逕向現時侵害的被告請求除去妨害。
全案審結,法官以原告訴請的保全所有權有理由,判決被告應將延伸到原告家的相關管線移除。
被告可興訟 要求原屋主負責
記者胡守得/特稿
屎尿頂上流,污水頭上過,這種住家品質的確無人能忍受;管線不是我裝的,被告的2樓陳家喊冤也不無道理;一樓靠打官司解套,同樣方法,陳家亦可以此向原屋主請求損害賠償,循序的法律救濟途徑,終了仍可讓真正改裝的原屋主付出應有的代價。
蕭家老父表示,當初房子裝潢,考量一併施工,費用各自吸收,同時解決兩家困擾,因而請里長協調,但陳家總將過錯推給原屋主,不理會,不得已才興訟;官司勝訴後,陳家態度雖軟化,表明不再使用增設的浴廁,仍未解決管線問題,將據理要求拆除、復原天花板,而非不用就好。
民法物權編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所謂妨害,是指客觀上的不法侵害,僅需所有人對於行為人的行為,於法令上並無容忍的義務即算,並非以行為人的妨害具有刑事責任或民事上無效、得撤銷事由為必要。
一樓蕭家透過保全所有權的法律主張,解決自家困擾,2樓的陳家也可在付出移除管線的代價後,檢具事證,可以原屋主自行增設浴廁,造成其損失為由,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要求原屋主擔負最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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