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廳宣講薪資稅法 促勞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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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史靜紐約報導)五月為紐約州「勞工歷史月」(Labor History Month)。為此,紐約州勞工廳、聯邦國稅局、聯邦小商業署、中美會計師協會將於11日在法拉盛聯合舉辦勞工薪資稅法講座,再次向華人業主及會計師宣傳有關法律,希望大家知法守法。

紐約州勞工廳基準部負責人查爾斯.德.西瑞沃(Charles DeSiervo)、基準部資深調查員李振華(Gene Lee)及陳斯坦利(Stanley)一行三人出席了11日的講座。在使用電腦幻燈片進行超過三十分鐘的講座中,查爾斯表示,新上任的斯必策州長非常重視勞工保護,他僱用了10名通曉西語、華語及韓語的雙語工作人員,還開通中文熱線(212)621-0475,希望勞工不論有無身份,只要僱主付的薪水不合法,就撥打熱線,向州勞工廳投訴。

資深調查員李振華表示,員工要懂得自己保護自己。因為在紐約五個區的檢查中都發現,許多業主都沒有到達最低時薪、超時未付加班費、小費收入沒有報稅等問題。他還說,自開通中文熱線後,每天都有舉報。希望員工不要擔心身份問題,因為州勞工廳在處理案件時,不會查問投訴者的身份。可直接致電也可直接前往曼哈坦西54街247號6樓的勞工廳辦公室。調查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強制僱主進行補償或是賠償。

調查員陳斯坦利在講座中介紹說,自2007年1月1日起,紐約州最低的法定時薪為每小時7.15元,因此任何僱主都不能按照聯邦規定的最低時薪標準每小時 5.15元付給員工。他強調,僱主不可以拿僱員的小費,不論數量多少,都是違法的。而且,如果僱員每小時的小費低於1.10元時,僱主必須按最低時薪標準付薪水﹔當僱員小費在1.10-1.75元之間時,僱主每小時至少需付6.05元﹔當僱員小費每小時高於1.75元時,僱主每小時至少需付5.40元。

關於工作時間及超時薪資,陳斯坦利說,紐約州勞工法規定,員工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超過就要按超時付薪資。一個員工每天可以工作很長時間,但每週必須有一天休息日。從員工進入公司到離開的全部時間都算是工作時間,不管員工有無工作。而且,如果是上午11時前開始工作,到下午2時前,僱主必須給員工半個小時的午飯時間。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間從上午11時前到晚上7時後,那麼僱主在下午5時到晚上7時這段時間還要提供20分鐘吃飯時間。陳斯坦利建議員工上班要用打卡的計時方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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