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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發局:市長官邸依法補照已為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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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十五日電)針對議員質疑,台北市長郝龍斌位於士林區福林段的官邸疑有新違建情事,北市都市發展局今天表示,原有合法建築物以外的增建部分係屬程序違建,依「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規定,已申請補辦執照並依法核准,因此現況屬合法建築物。

有關違建查處部分,發展局局長許志堅指出,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是優先處理「新產生」及「施工中」違建,199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既存違建,如果是在原規模以內的修繕行為(含修建),均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許志堅表示,發展局依規定處理市長官邸內違建,因為經比對目前現場建物範圍,與1994年航測圖及1994年航空照片顯影相符,所以並未有查報拆除紀錄,只有三一五號(即A棟)旁一樓警衛室,依規定於1995年五月十七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三一七號二樓(即B棟二樓)於2006年十二月八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處理,處理方式完全依照法規,並無錯誤。

針對議員指稱,C棟部分是2004年六月後才新增的違建,許志堅表示,C棟部分現況與1994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航空測量所之航空照片建物顯影形狀相符,並非2004年新增違建。

許志堅指出,為釐清案情,發展局特再向士林地政事務所查證,所謂2004年六月二十四日資料,是該年度辦理地號變更,其上建物僅是由1979年度的圖面為基準轉套疊製作,並非針對建築物重新測量製作新圖,議員質疑並不確實。

許志堅說,違建如屬程序違建,即可依「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補照,並無時間點限制。至於所謂程序違建則是指擅自興建之建築物若符合建築法規規定,是因違反行政程序,建造之前並未請領建築許可,經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即可以依規定補行申請建照,補辦許可完成後即為合法建物。

他表示,市長官邸基地內建築物原已領有前陽明山管理局核發56工使字第0830號使用執照 (A棟)、57 工使字第0575號使用執照 (B棟)及市府工務局68使字第0733號使用執照 (C棟);本次補辦範圍為A棟之1、2層、B棟之2層,C棟之1、2層及屋頂突出物。於2006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掛號申請建照,目前已領96建字第0062號及96使字第0109號使照。

至於C棟為何申請樓層為二層,實際樓層看似三層?許志堅表示,經調閱相關圖說確認,C棟3層面積確實已納入本次申請補照範圍,但該部分原經設計建築師檢討,認定為屋頂突出物,並未計入第三層,此項是因設計建築師法令解讀不同,導致圖說標示失誤所產生誤解,依規定應該修正為第三層;同時依圖說分析,此部分如由原標示屋頂突出物改為計入第三層,基地之容積率及建蔽率仍然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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