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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能源管理法 未依規標示車輛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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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九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訂廠商製造、進口能源設備或器具、車輛,必須標示能源效率,並符合耗用能源規定,否則不得陳列或銷售,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也規定,為確保能源安全與穩定供應,政府應訂定能源發展綱領,建立能源使用評估程序,審查能源大戶的能源使用。

行政院發言人陳美伶表示,因應全球能源供需情勢與國際環境公約發展,並落實九十四年全國能源會議及九十五年永續發展會議結論,檢討修正「能源管理法」。

陳美伶說,建立商品能源效率強制標示制度,有助強化現行法源對提高能源效率及推動節約能源管制措施的不足,可提升台灣能源生產力,確保能源安全與穩定供應。

修正草案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應符合規定,並加以標示,否則不得陳列或銷售。

此外,廠商製造或進口車輛,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的規定,並標示能源耗用量及效率,中央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檢查。不符容許耗用能源規定的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標示車輛,不能陳列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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