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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 大法官: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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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二日電)究竟使用農田水利會灌溉池水的餘水是否得付費,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解釋,認為農田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符合水資源有效利用與使用者付費的立法意旨,並沒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的財產權、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劉姓男子在1998年使用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的池水放養魚類,農田水利會雖二次通知劉某繳納餘水使用費,但劉某並未繳納。農田水利會因而依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使用要點第四點一項三款、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向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訴請給付餘水使用費,這項民事判決劉某一、二審都敗訴,因而向司法院提出釋憲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舉行第一三 0 六次會議, 並作成第六二八號解釋。根據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轉述大法官解釋,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使用要點第四點規定,是在法律授權得徵收餘水使用範圍內,分別依餘水使用的不同情形,確定餘水使用費徵收對象的具體規定自治規章。

依大法官解釋,這項使用要點符合水資源有效利用與使用者付費的立法意旨,手段也屬合理及必要。另外要點經石門農田水利會審議通過,再經前省府建設廳水利處准予核備,已具備正當程序,並未逾越主管機關訂定的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各項費用徵收要點規定的範圍。

今天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主持,包括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等十二位大法官出席,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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