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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土石採取法 可劃設土石採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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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一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未來陸上砂石採取期限最長為10年,期滿後可申請展延,讓合法開採的陸上土石區有較長採砂期限;主管機關也可基於公共建設需求等考量,劃設土石採取專區,簡化土石採取申請流程,預料將有助於增加土石供應量、穩定砂石供需。

現行土石採取法是2003年2月6日施行,為因應陸上砂石開發及國內整體砂石供需狀況,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放寬磚、瓦、窯業在窯業用地開採土石自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辦理土石採取,可不需另行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方便磚瓦業等取得原料土。

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及人民財力、物力,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對土石採取期限略做調整。未來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陸上土石、濱海、海域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為10年,期滿申請展延也可長達10年,讓依法正常開採的土石區有較長採取期限,增加土石供應量及供應進度。

另為因應公共工程及經濟發展需求,土石採取法修正案也授權主管機關劃設「土石採取專區」,由主管機關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核、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編定變更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公告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簡化行政流程,加速土石採取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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