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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04﹕ 案件的建立日期是移民局收到並接受的日期

李維律師
2007-08-14 09:23 中港台時間|08-13 20: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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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4日訊】問題404﹕我持H-1B為加州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於5月10日解僱了我, 我立即找到一家佛州的工作,律師在5月12日寄出了H-1B延期/轉僱主的申請。今天律師收到了「拒絕接受」的回信,並把整個申請文件寄了回來,原因是寄到加州服務中心是給錯的申請地點,應該寄到佛蒙特服務中心,我的案子會不會因為已失去身份25天而被徹底拒絕﹖

解答﹕會的。一個案件被建立的日子,是移民局收到申請的日子,不是移民局送出收據的日子。寄錯了地方,支票數量寫錯了,支票沒有簽名,或LCA沒有附上,都是常見的被退回來的原因,而且移民局並沒有接受這個申請,也不會賦予它一個收據號碼(Receipt Number),那麼,這個申請就像當初沒然寄出去一樣。

你的新僱主應該向移民局申辯這25天的間隔應該被原諒,因為是律師樓出的錯,完全不是僱主能控制的了的,有時移民局使用它的「處理餘地權」(Discretion) 接受你的案子,當作是按時申請的,因為8 C.F.R. 214.1 (4)授權給移民局原諒那些報晚的申請,如果報晚不是申請人能控制的了的,且晚點時間不太長。但25天長了一些,一般情況很難原諒。在你這個案子的情形小,由於你的僱主能證明當初是按時申請的,只是寄錯了地方,同「純拖遲了25天」的情形還不同。所以,移民局是有可能接受你的案子,並批准轉身份申請。這就是移民局的「處理餘力」的權力。

如果移民局在使用「處理餘力」的權力時是拒絕原諒報晚25天,那麼,它會批H-1B歸類申請,但拒絕延長身份的申請。這時,你就要回母國去申請H-1B簽證,重新入境後方可為佛州的僱主工作。美國的法律原則是「律師出的錯」不是糾正案子的問題的原因。你可以告律師,但危害已造成。法律一般不解脫受害者在法律上造成的危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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