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六日電)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再修正條文」規定,首屆官派的鄉、鎮、市、區長,可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縣市長指定由原任的優良者繼續擔任;此外,未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簡併舉行,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村里長及台北市里長,任期屆滿日都是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八條至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七等修正條文,在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已報行政院審查,今天內政部又通過上述條文的「再修正版本」,主要修正部份是「縣市合併升格的配套措施」、「簡併地方選舉後任期屆滿日」及「鄉鎮市長官派的條件限制」。這些修正條文還須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會實施。
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說,現行地制法條文僅規範「縣(市)單獨改制為直轄市的程序」,如果是縣(市)「合併升格」的情形就無法適用,容易衍生執行疑慮。
新的修正條文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或依照行政區劃法規定與直轄市行政區域合併者,應以縣(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或合併日,如以本屆縣(市)長任期屆滿日為例,改制日期就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她表示,如果縣(市)升格是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改制或合併,改制後到第一屆直轄市長選舉就職前,「直轄市長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任」,作為過渡性的安排。
林美珠說,依照已報行政院審查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鄉、鎮、市、區長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全面改為官派,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法任免。
她指出,新的再修正版本,則明訂直轄市長、縣(市)長在考慮首屆官派鄉、鎮、市、區長人選時,可選擇施政績效優良的原來民選的鄉、鎮、市、區長繼續出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不受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限制。
林美珠表示,在簡併地方選舉方面,新的再修正版本規定,下一屆縣(市)長、縣(市)議員、村(里)長及台北市里長,任期統一調整到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她說,這樣的規定是因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限制民選代表任期延長不能在本屆適用。
她指出,現任地方公職人員不能適用延長任期規定,要自下屆才可實施。下屆的縣(市)長任期將延長一年零五天、縣(市)議員任期延長九個月又二十四天,村里長任期延長四個月又二十四天,台北市里長則「縮短」二十二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