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王桂蘭法院自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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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訊】 湖北恩施王桂蘭女士致電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講述其2001年11月22日在恩施市法院門口自焚,以死抗議市法院執行法官違法亂紀行為的真相。

據悉,當天上午10點30分,在恩施市法院緊閉的大門前,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市的悲慘事件。原舞陽商場下崗女工,年僅41歲的王桂蘭點燃了潑在自己身上的汽油,周圍的群眾迅速趕來,撲滅了火勢。在圍觀群眾的指責下,市法院幹警才打開大門,將傷勢嚴重的王桂蘭送往州中醫院搶救。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一起悲慘事件呢?一切源自王桂蘭與所在單位舞陽商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王桂蘭是原舞陽商場醫藥櫃櫃長,從1993年起就負責承包了醫藥櫃檯。2001年6月,商場由於長期的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被迫進行改制,整體拍賣給外地客商。王桂蘭因與商場就藥櫃賠償一事產生分歧,拒絕搬遷。2001年9月5日,商場以王桂蘭強佔門面房,到期不還為由,向市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此案。9月14日,法院就原告方提出的先予執行申請,對商場一樓醫藥櫃門面房實行了先予執行收回並交還商場的執法活動。當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法官當庭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2001)恩經初字第146號》:一、王桂蘭退還門面房醫藥櫃(已先予執行);二、商場支付王桂蘭賠償金五萬元整,於 2001年11月10前,全部支付給王桂蘭。

王桂蘭於2001年9月24日,10月22日兩次從法院領取了商場支付的賠償金21500元。餘款28500元商場以種種拖調,遲遲不予支付。11月20 日,在多次催要餘款未果的情況下,王桂蘭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依法受理並收取了強制執行費用,通知其本人於11月21日找執行庭聯繫。

王桂蘭第二天找到執行庭陳庭長商談執行情況,陳庭長稱不知道商場經理電話。王桂蘭告知陳商場經理言祖新電話,陳在與商場經理言祖新通話後態度發生了轉變。陳以法院執行庭名義私自作出了將《(2001)恩經初字146號》民事調解書與《(1998)恩經初字111號》民事調解書兩案合併執行的決定,即王桂蘭將商場1996年租借給她向土橋信用社貸款的房產證,交法院退還商場,商場才予支付餘款。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1998)恩經初字111 號》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時效,而且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並未提及。王桂蘭提出可以在執行完《(2001)恩經初字146號》調解內容以後,再就房產證一事進行協商,或者依法向法院重新起訴,雙方舉證,由法院依法審理,該誰負責還信用社兩萬元貸款拿回房產證就由誰來負責。

王桂蘭又找到負責審理此案的經濟庭李庭長,李在瞭解情況後當即打電話告知陳:這兩案不能合併執行,希望執行庭任按《(2001)恩經初字146號》內容執行。

王桂蘭又回到執行庭,陳庭長仍然堅持要將兩案合併執行。見其態度強硬,王桂蘭前往法院會議室,找到了法院主管執行工作的馬院長,在告知具體情況後,馬院長聲稱拒絕管此事。王桂蘭當即氣憤的說:”你們法院如此辦案,還叫我們活不活。”馬院長聽後兇狠的一把將王桂蘭推倒在地,並說:”你去死就是。” 馬即刻起身離去。

當天下午兩點,王桂蘭再次找到執行庭陳庭長。陳拿出已過執行時效的《(1998)恩經初字111號》通知並不知情的第三方土橋信用社,並收取了執行費。王桂蘭見法官如此不講理,明目張膽違法辦案,氣得買來安眠藥在法院辦公樓服下以死抗議,當即被法院工作人員送往市人民醫院洗胃。

11月22日,王桂蘭再次來到法院要求解決問題。執行庭陳庭長仍然堅持兩案合併執行,斥罵王桂蘭,並安排兩名法警將其趕出執行庭辦公室。兩名法警將她從四樓一直拖下,並用腳踢打王身體,趕出法院大門後,將法院大門上鎖。

作為一名女性,王桂蘭人格受到了莫大的侮辱,氣憤之下買來一瓶汽油,告訴守在大門內的法警,要求見院長,法院法警更是冷言相加……最終造成了悲慘事件的發生。

事件發生以後,恩施當局專門組成”11.22″事件調查組。結論是法院沒有任何責任,王桂蘭為事件負責。但是奇怪的是無任何責任的法院在2002年1月5 日,悄悄的修改了錯誤執行內容的決定,沒有將兩案合併執行,把商場拖欠的28500元執行給了王桂蘭,並且退還了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面對遲來的執行結果,不得不讓人感歎!

王桂蘭在事情發生後多次向州,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是沒有得解決,任然無人過問。她的丈夫已經和她離了婚;女兒因為她的事情警校畢業後在當地無法安排就業,外出打工。王桂蘭孤身一人,只好呆在家中,靠70多歲父母的退休金維持生活,處境艱難。

文章來源: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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