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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連續掩埋事業廢棄物被起訴 遭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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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八日電)嘉義縣民吳信賢利用妻子吳李綠名下位於水上鄉的土地掩埋事業廢棄物,遭檢舉挖出大量廢棄物,又唆使吳明陽訂定假契約,規避刑責,嘉義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檢察官以吳信賢毫無悔改之心,求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承辦檢察官陳振義表示,被告吳信賢(五十五歲)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司法機關偵審羈押並判刑確定,仍不知悔改,竟於檢察官前往履勘開挖前偽造證據,試圖勾串共犯,毫無悔改之心,罪行重大,予以求刑二年八個月;另共犯吳明陽(六十歲),因無前科,犯後有悔意,希望法官從輕量刑。

起訴書指出,吳信賢曾於九十二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但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將妻子吳李綠位於嘉義縣水上鄉的土地,提供作為非法掩埋回填廢棄物的場地。

經地方民眾多次向嘉義地檢署檢舉,地檢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會同嘉義縣環保局等單位,前往履勘開挖,挖掘出大量廢棄污泥、爐渣等一般事業廢棄物。

詎料,吳信賢竟於檢察官通知履勘日期前三、四日,前往住在該土地附近的吳明陽住處,以自備合約書,唆使吳明陽簽立日期為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的房屋無償借用合約書,並言明讓他在該土地種植蔬菜,試圖規避廢棄物清理法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應有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表示,經嘉義地檢署調閱航空攝影照片,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該土地屬正常耕作,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間,該土地已有不規則的顯著變動情形,足以確認該土地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後開始掩埋廢棄物。

全案經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將被告吳信賢、吳明陽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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