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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貨物稅廠商自製產品犒賞員工仍應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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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近,不少廠商準備以自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送禮或犒賞員工,如將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售與員工或雖未販售而留供自行使用或當贈品,仍應報繳貨物稅。國稅局表示,貨物稅雖規定在出廠時徵收,但也有視同出廠規定,即應稅貨物不論在國內出廠或由國外進口,如不合免稅規定,不問「出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飲料產製廠商,員工在廠內飲用自產飲料或舉辦試喝活動,又如水泥產製廠商以自產水泥在廠內蓋建築物,冷氣機產製廠商以自家冷氣機產品安裝廠房內、辦公室及員工宿舍等等,並未在免稅之列。

換言之,即產製車輛、電器、水泥、飲料、平板玻璃、橡膠輪胎、油氣類等 7類廠商,若以產品供自用或當樣品及贈品,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出廠或銷售,就不必報繳貨物稅。

國稅局指出,查獲國內應課徵貨物稅廠商,因誤以為贈送自家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貨物稅,造成漏稅違章。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罰鍰高達5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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