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第一部份

【中國國策與權力監督會議】議長 袁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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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

第一部份:關於《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說明

一、《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價值

思想是人類歷史的起點。具有精神價值的社會歷史進程,都是思想的外化和意志的實現。沒有與真理一致的思想,就不會有與正義一致的歷史現實。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全部價值的焦聚,就在於為《聯邦中國憲法》進入中國的歷史提供明確的思想起點。《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引發的思想交鋒迸濺出的火花,必將點燃熔鑄《聯邦中國憲法》現實命運的意志的聖火。

「理論綱要」顯然區別於完整的理論過程。「理論綱要」主要是對一系列相關理論結論的簡捷明確的表達,完整理論過程的主要內容,則是由充分的邏輯演繹和論證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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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理論過程雖然能夠全面地表達相關的理念,但卻也更繁瑣,離現實更遠;「理論綱要」儘管缺乏充分論證過程,但卻具有結論的確定性,而理論結論是思想進入現實前的最後一步——「理論綱要」比完整的理論過程更逼近現實。

中國的現實早已在焦灼地呼喚政治變革。政治大變革的最重大課題之一,就是創建以《聯邦中國憲法》為核心的民主法治秩序。正是為直接回應中國現實的召喚,我採用「理論綱要」,這種最接近現實的思想形態而不是完整理論過程的方式,表述聯邦中國憲法的理念基礎。

人類近代史以來,社會自由的進程總是與憲政民主制的實現相伴而行。《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為追求效率,避免繁瑣,忽略了諸多細節性問題,但卻涵蓋了憲政民主的最重要的理念。我相信,關於這些理念的討論,足以為構建《聯邦中國憲法》的框架,提供直接的法理學依據。

二、《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關係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否定者;《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神聖責任之一,就在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徹底的理論否定,並成為在現實中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合法性的社會大變革的思想起點之一。

從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的全部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在中國建立的,乃是人類有史以來最極端、最殘暴、最偽善、最成熟、最頑固的極權專制制度——國家權力的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私有制。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專制國家權力的壟斷,以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暴力為基礎,從未經人民通過公正、自由的選舉同意。因此,按照「主權在民」的原則和現代法的精神,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國家權力的壟斷不具有合法性。

專制權力必然與國家罪惡和社會悲劇同在。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利用極權專制權力,實施了奴役人民罪、屠殺人民罪、剝奪人民權利罪、文化滅絕罪、政治大迫害罪、攫取社會財富罪等一系列國家犯罪,造成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的民族災難和社會悲劇。在中共極權統治下,數千萬中國人因政治迫害或者其它非正常原因喪失了生命。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實施了重重反人類罪行的犯罪集團,是對中國人民實行警察統治和特務統治的政治黑幫集團,是利用專制政治特權攫取社會財富的貪污集團——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及其極權制度,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根源。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現其特權意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當代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法律根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具有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的法律地位。

以憲法的名義作出的這種規定意味著,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要用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權力,迫使每個中國人都把馬克思列寧主義視為最高真理,並無條件服從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統治。

憲法的這種規定,實際是通過萬法之王的權威,確立現代精神專制,中國人民則由此喪失思想自由。人的本質是精神的存在,思想是人類區別於萬物的特徵。喪失思想自由的權利,就表明從根本上喪失了作自由人的權利。

正是基於所謂憲法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絕對精神權威的確立,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確立了世俗性的「政教合一」的精神專制,確立了對思想犯進行一次又一次政治大迫害的專制惡法的規則,而馬克思列寧主義成為現代中國事實上的「國教」。在此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剝奪中國人精神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專制惡法的鐵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的領導者和中國歷史命運的掌控者。以憲法的名義作出的這種規定意味著,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權力,迫使所有中國人,無條件服從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統治,從而剝奪了人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政治選擇權,並根本摧毀了現代合法的政治權力的基礎——「主權在民「原則。

正是基於對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絕對政治領導地位的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一黨獨裁的極權專制制度。中國人由此喪失了政治自由權利。政治自由權利是其它社會自由權利的法律前提。在所謂憲法用國家暴力迫使每一個中國人都成為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奴隸的情況下,不可能有人的社會自由權利——政治奴隸無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現代中國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的法律根據,而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必然要以摧殘人的基本權利,作為其本質的充分表述。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卻有關於公民權利的內容。為甚麼兩類勢如水火冰碳的概念共處於同一個法律中?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偽善性之中。

真理與正義總是簡單而明確,罪惡才需要重重掩飾。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把「公民權利」寫入表現其專制獨裁意志的「憲法」,只是為了欺騙國內民眾和國際社會,掩飾當代中國極權主義的本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企圖讓人類相信,在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的鐵板上,也能夠長出豐饒的「公民權利」的麥穗;他們是在人類理性和良知的法庭上,用寫在紙上的「公民權利」,為現實中的極權政治辯護——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偽善性,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權利」規定的虛假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中國命運的極端的傷害還表現為,這部所謂憲法乃是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精神殖民地和政治殖民地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告馬克思列寧主義是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的那一刻,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便完成了中國精神殖民地化和政治殖民地化的全部法律過程,便在中國確立了精神奴隸制。從此之後,在專製法律的意義上,馬克思列寧主義已經成為由專制國家權力用鐵血方式衛護的絕對真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奴隸和政治奴隸。

中共建政五十六年來,以「反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罪名,摧殘了難以計數的追求思想自由的中國人;許多渴望自由的靈魂,只由於說出與馬克思列寧主義不同的理念,就要承受苦役犯的命運,甚至血濺刑場。有五千年文明傳承的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家裏,必須把一個德國沒落文人創立的理論奉為絕對真理,並由此而喪失思想自由,而成為精神奴隸,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人是精神和政治意義上的亡國奴。統治中國的共產黨官僚集團雖然生理上還保留著中國人的特徵,但是,他們的靈魂早已出賣給馬克思列寧的專制主義。從靈魂的角度審視,中國共產黨官僚根本不配稱為中華兒女,他們不過是「馬列的子孫」,是馬克思列寧的鬼魂在當代中國的復活,而且是以中國的絕對統治者的地位復活。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在出賣自己靈魂的同時,也出賣了中國文化命運的命運。中國文化精神成為被摧殘與被侮辱者,而馬克思列寧主義卻戴上了帝王的金冠。中國文化命脈因此如黃河斷流。所以,在精神的範疇內,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最無恥的賣國賊集團,他們為維護權貴階層的私利,把中國文化之魂出賣給馬克思列寧主義。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喜歡指責有人企圖使中國「全盤西化」。而鐵鑄的歷史事實證明,不是別人,正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中國文化命運的背叛和出賣,造成中國全盤西化的歷史悲劇——通過使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方式全盤西化。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用國家恐怖主義強加給中國的「全盤西化」的命運,充滿了罪惡和社會悲劇。因為,馬克思創立的理論,集中體現了西方文化思潮中與高貴人性完全逆反的最墮落的部份。

馬克思列寧主義把人歸結為物質:活著是一塊可以移動的肉,死了是一塊必將腐爛發臭的肉——人在本質上被視為物,精神就失去崇高的地位;馬克思列寧主義把經濟利益關係奉為決定人類社會命運的關係,人作為道德存在的價值由此被貶低,而對道德價值的貶低必然導致社會的全面墮落和人性的狼化——只懂得爭奪世俗利益的狼;馬克思列寧主義確信階級仇恨,以及由階級仇恨湧現的暴力,是社會發展的驅動力——仇恨和暴力一旦獲得歷史命運主宰者的權威,罪惡和悲劇就必然成為歷史命運的主題。

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政治根源,馬克思列寧主義就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精神根源;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中國文化精神的出賣,使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殖民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賣國意志的最高法律體現。

歷史發展的邏輯必將證明,徹底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聯邦中國憲法》的過程,既是中國擺脫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過程,也是中國廢止精神奴隸制的過程,還是回覆高貴的中國文化精神的過程,更是重建全體中國人的心靈家園和政治家園的過程。

三、《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和《中華民國憲法》的關係

辛亥革命,亞洲第一次民主大革命,創造出的政治成果集中表現為中華民國;創造出的法律成果集中表現為《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以「主權在民」原則為靈魂,以「自由、民主、人權」理念為基礎,以各民族共和為信念,並因此成為中國憲政民主的最初的象徵。不過,由於種種歷史命運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中華民國憲法》蘊涵的法律價值喪失了在中國大陸充分實現的機會。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與《中華民國憲法》在法學理念上具有共同的淵源,在歷史目標上也有相同指向,即否定極權專制,只不過《中華民國憲法》否定的是清王朝的極權專制,《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需要否定的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極權專制。因此,《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和《中華民國憲法》之間,存在著精神價值和歷史邏輯雙重意義上的傳承關係。

但是,《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不是,也不可能是《中華民國憲法》的簡單複製。由於近一個世紀前的歷史局限性,以及當代中國所面臨的歷史挑戰的變化,《中華民國憲法》不能完全適應在當代中國創建憲政民主政治的需要。《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則以處置當代中國命運所包含的重大國家、民族和社會危機,作為思想的起點和歸宿,所以,《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必然會表現出明確的法律理念的個性,而有別於《中華民國憲法》。(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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